政府采購項目中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還能“參賽”嗎?
案情
在某單位采購通行證印制服務的項目中,一供應商因對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遂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共有4項,其中一項指出,中標公司A與采購人、集采機構存在利害關系,不能參與投標。
對此,財政部門依法調查并作出了處理決定。關于上述投訴事項,經(jīng)審查,僅依據(jù)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不能證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止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情形,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另外,其他三項投訴內容經(jīng)查也事實依據(jù)不足。
最后,財政部門根據(jù)《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當時還是應用的20號令)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因投訴事項1、2、3、4缺乏事實依據(jù),駁回了投訴。
分析
針對上述案件,有人提出,供應商同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能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這種情況該作何處理?
對此,我們先來看一看,供應商具備哪些條件會“被拒參賽”?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可見,供應商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或采購人合理的特定條件的,則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補充到: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綜上,均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的,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但面對這種情況,應該作何處理呢?
《實施條例》第九條給出了答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因此,如若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存在此種情況的相關采購人員應當回避,而供應商無需“退出比賽”。
另有業(yè)內專家指出,在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關于“控股”現(xiàn)象實際上很難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從上市公司的公布信息中去查詢,但評審的時候很難看出“端倪”。
故此建議,對于有“控股”嫌疑的供應商或采購人,要作為特別對象,查找相關資料并作認真處理,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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