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標采購是個啥?采購代理機構必須知道
案例回放
近期,某采購人委托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一批帳篷采購的公開招標。在雙方溝通采購需求的過程中,采購人了解到,該代理機構兩個月前剛為當地應急管理局招標采購了一批帳篷,數量是他們這批帳篷的十幾倍,中標單價也比他們前期編制的預算單價低不少。
于是,采購人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能否跟應急管理局帳篷采購項目的標,按照前期的中標價格與中標人A公司直接簽訂合同?理由如下:一是這批帳篷的規(guī)格型號和技術要求與應急管理局那批一樣,預算金額也沒有超過應急管理局帳篷采購合同金額的10%;二是他們采購的數量較少,若另行組織招標,很難招到應急管理局的低價。“跟標”既高效又經濟,不僅可以節(jié)省各方組織招標活動的開支和時間、精力,更重要的是可以節(jié)約財政性資金。經與A公司電話溝通,A公司也表示愿意與該采購人直接簽訂合同。
然而,就在采購人正準備與A公司簽訂合同時,采購代理機構卻指出,這種做法沒有依據,理由如下:一是該項目不符合單一來源采購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項;二是該項目與應急管理局帳篷采購項目的采購人不同,也不適用“追加采購”的條款。最終,該采購人考慮再三,還是忍痛放棄了“跟標”的想法,另行組織招標。
問題引出
1.采購人能否跟其他單位的“標”實施采購?
2.什么情形下才能“追加采購”?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明確了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三種情形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本案例中的采購與該條規(guī)定的第一、第二種情形明顯不符,與第三種情形相比,也只是部分符合,添購資金總額雖然未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但并非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的情況。因此,不能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盡管案例中的采購人與應急管理局采購的貨物一樣,數量和金額也沒有超過上一批的10%,但需要注意的是,追加采購有個前提,即“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一般來說,追加采購的補充合同,數量條款、總價條款可以變,但其他條款都不能變。如果該采購人“跟標”實施追加采購,與A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的甲方、付款方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等都會發(fā)生變化,顯然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追加采購的規(guī)定。
本案例的類似情形在實際工作中并不鮮見。特別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要求“公告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后,不少采購人在編制采購預算時會主動比對一下相關中標(成交)信息。如果發(fā)現最近有其他采購人組織過相同的采購項目,也會產生“跟標”的想法,畢竟這既合情合理,又省時省心省錢。然而,由于法律做支撐,最終也只能望洋興嘆,不得不另行招標。
在采購實踐中,即便是同一地區(qū)的不同預算單位,同種貨物或服務的采購需求也不是完全一致的。有關部門一般也不會為了追求規(guī)模效益而強行把不同采購人的項目合并打包采購。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采購人的個性化需求雖然應該滿足,但標準化的采購需求也沒必要反復招標。
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重復組織招標會造成不必要的財政性資金浪費。如辦公設備、文具耗材、辦公家具、會議服務、公務用車服務等采購需求,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普遍都有需求,標準要求也基本一樣。不同的采購人在相隔不久的時間段內,特別是年度預算批準后的一段時間內,提出相同采購需求的情況比較常見。因此,采購代理機構特別是集中采購機構,在接受采購人委托時,不同采購人的同類采購項目,能合并的應當盡量合并。這不僅可以更好地實現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效益,而且還可以節(jié)約采購時間,讓各單位的采購活動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建議相關部門在修訂法規(guī)時,可以考慮為類似本案例的特殊情形打開“跟標”的綠色通道,因為這可以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的經濟性和效率性。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九條政府釆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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